东西问丨陈坚:泰山上的《金刚经》摩崖石刻如何体现佛教中国化?******
中新社济南1月11日电 题:泰山上的《金刚经》摩崖石刻如何体现佛教中国化?
——专访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宗教学系主任、佛教研究中心主任陈坚
作者 吕妍
作为中国五岳之首和古代帝王封禅胜地,泰山被列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泰山上的《金刚经》摩崖石刻是中国迄今所存面积最大的摩崖石刻佛经,刻在泰山中溪支流约1200平方米的缓坡溪床石坪上,构思奇巧,气势宏大。《金刚经》石刻缘何而来?佛教在中国化的进程中如何与中国艺术形式融合?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宗教学系主任、佛教研究中心主任陈坚近日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佛教自传入后便与中国本土文化融合,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中国佛教文化。中国的哲学、文学、书法、绘画等,不同程度地受到佛教影响,其中,摩崖石刻具体受到了哪些影响?
陈坚: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与中国本土的儒家和道家文化相融合形成了中国化的佛教,而这中国化的佛教反过来又促进了中国本土文化的发展,从而真正实现了“文明互鉴”意义。
泰安洪顶山摩崖石刻。受访者供图所谓“摩崖石刻”,广义而言就是人类在自然界的崖壁岩体上刻画和雕凿意在反映人类自身思想和实践的各种符号和图像。它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岩画”,后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摩崖石刻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日渐丰富。这在中国尤其表现为佛教传入后佛教题材的大量涌现,如甘肃敦煌石窟、大同云冈石窟、洛阳龙门石窟等,都是大型的佛教摩崖石刻群。至于规模较少或单体的佛教摩崖石刻,大江南北更是不计其数。
如果依主题分,那么中国摩崖石刻中数量最多的就是佛教摩崖石刻,它们既是记录佛教中国化漫长千年历程的“有生命的石头”,同时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文化艺术瑰宝。
中新社记者:佛教的《金刚经》为何会被刻在泰山的石壁上?这与《金刚经》蕴含的核心思想有关吗?
陈坚:从内容上看,中国的佛教摩崖石刻,包括石刻佛像、石刻佛经文句和石刻佛教名号。在山东众多的佛教摩崖石刻中,最著名的莫过于泰山经石峪的《金刚经》石刻,刻的是鸠摩罗什(343-413)译的《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即通行本《金刚经》)之前16章,也就是从“如是我闻,一时佛在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至“当知是经义不可思议,果报亦不可思议”,原文有2998字,现存1382字(含尚有痕迹者),个个字大如斗,一尺见方,有“榜书之宗”的美誉。
泰山上的金刚经石刻。受访者供图南北朝时期,以泰山为中心的山东多地出现了大量摩崖石刻佛经,绝大部分都与《金刚经》义理相同亦即谈论“空观”的般若类经典,如徂徕山的《摩诃般若经》石刻和《文殊般若经》石刻、峄山的《文殊般若经》石刻、尖山的《思益经》石刻和《文殊般若经》石刻等。除了这些摩崖刻经,还有意在昭示“空观”的摩崖题名,如“文殊般若”“诸行无常,是生灭法;生灭灭已,寂灭为乐”“大空王佛”等。此外,泰山周边还有许多般若类经典的碑刻,如曲阜胜果寺的《金刚经》碑、兖州泗河和汶上水牛山的《文殊般若经》碑等。尤为重要的是,在洪顶山的《法洪铭赞》石刻,内容是印度僧人释法洪来到山东弘扬“空”观。
以上表明,南北朝时期,以讨论“空观”为内容的佛教般若学在山东地区非常流行,是中国佛教的一个缩影。因为中国化佛教,就是以般若“空观”为基础发展起来,是般若学在中国流行的直接结果,而《金刚经》则是对般若“空观”最经典最简洁的表达,雅俗共赏,僧俗共尊,是中国佛教史上最为流行的佛经,自古至今,具有极高的佛教和文化价值。
在中国古代,那些被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往往会“勒石为记”予以赞美推崇,俾使流传存世。虽然学界对泰山刻《金刚经》还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但从以此经为代表的般若学与中国佛教的特别密切关系来看,“勒石为记”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
中新社记者:《金刚经》在佛教中国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陈坚:《金刚经》是汉译般若类经典的代表,是佛教“般若思想”的精华所在。所谓“般若”,乃是梵语“Prajna”的音译,意为“空性智慧”,亦即领悟“空”的智慧,它是佛教的最高智慧。作为“五岳之首”的泰山乃是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圣山。泰山文化集儒佛道三教于一身,它所蕴含的“圆融智慧”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智慧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金刚经》被刻在泰山上,应该是最完美地体现了佛教“空性智慧”和中华民族“圆融智慧”的“高峰对话”,结果即产生或印证了佛教中国化,如天台宗、禅宗等。换言之即,佛教的“空性智慧”和中华民族的“圆融智慧”共同参与了中国化佛教的建构。
泰山上的金刚经石刻。受访者供图《西游记》中孙悟空在取经过程中施展的七十二变就是《金刚经》中“空观”的体现: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不可执著于一个标准一种方法,只有随缘而变,才能解决问题。印度佛教是在印度文化土壤中产生的,有特定的印度之缘;同样地,印度佛教传入中国,因为中国文化的不同,必然随中国文化之缘而发展出中国化的佛教,这是《金刚经》“空观”的逻辑结论和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是以《金刚经》“空观”为核心的大乘佛教的内在要求。《金刚经》所说的“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以及“若人言如来有所说法,即为谤佛”也可以理解为只有不执著于印度佛教才能开出中国化的佛教,这体现出《金刚经》对佛教中国化的意义。
基于“空观”的大乘佛教是个开放体系,佛教中国化正是在大乘佛教的开放体系中自觉实现。天台宗创始人智者大师(538—597)将这样的佛教中国化归结为“随情所立,助扬佛化”,其中的“情”就是中国文化之缘。
中新社记者:佛经是佛教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之一,佛经的汉译又是如何体现佛教中国化的?
陈坚:佛教的思想通过佛经来表达和传播。佛教传入中国就是从佛经的汉译开始,而佛教中国化也是从佛经的汉译开始。在汉译过程中,译者不是简单地移植印度佛经,而是充分考虑了译文如何与中国本土文化相适应。比如东晋时期道安法师(312—385)就曾提出,佛经汉译要遵循“五失本三不易”的原则(参见道安《摩诃钵罗若波罗蜜经抄序》),大意是说,把印度语翻译成汉语并让中国人能读懂是不容易的(“三不易”),因而在尽量保持佛经原意之下,有五种情况可以不必遵循原经文本而按照中国语言和文化的习惯来加以翻译(“五失本”),这其实就是佛经汉译过程中的中国化。
- 江苏省南京市,大报恩寺遗址公园内的“汉文大藏经博物馆”中的金刚经雕版。视觉中国供图
比如“五失本”之一是“胡经尚质,秦人好文,传可众心,非文不合,斯二失本也”,意思是说,印度佛经(“胡经”)重“质”不重“文”,而中国人(“秦人”)是“好文”的,所以翻译时不光是将其意思译出来,还要讲究译文的文雅和文学性,就像孔子所说的“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金刚经》就是如此“文质彬彬”的“君子文”,有着极高的文学水准。《金刚经》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佛教流传最广且雅俗共尊的佛经,与其译文之优美文雅有极大的关系。
中新社记者:佛教传入并与中国文化融合发展后,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中国佛教,中国佛教会如何影响世界?
陕西西安,大雁塔和玄奘雕像同框。唐朝高僧玄奘在推动以佛教为代表的中外文化交流中起到重要作用。陈舒一 摄陈坚:所谓佛教中国化,其实就是印度佛教传入中国后与中国本土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发展出中国化的佛教。中国人根据中华文化发展了佛教思想,形成了独特的佛教理论,并使佛教从中国传播到了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地。
佛教在古代沿着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来到中国,并基于佛教“空性智慧”和中华民族“圆融智慧”,建立起以和谐与包容为根本理念的中国化佛教。当前,随着中国扩大开放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化佛教也会随着这个缘走向更广大的世界,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和谐与包容的思想智慧。(完)
受访者简介:
陈坚,现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宗教学系主任;山东大学佛教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天台宗研究生导师等。主要研究佛学、中国哲学、儒佛道三教关系、中西宗教比较。著有《无分别的分别——比较宗教学视野下的佛教》,《心悟转法华——智顗“法华”诠释学研究》《无明即法性——天台宗止观思想研究》《烦恼即菩提——天台宗“性恶”思想研究》等。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